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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家协会

鄂尔多斯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鄂尔多斯市旗区民间文艺工作协会和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市委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大市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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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家协会

鄂尔多斯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协会领导班子

 

一、主席:奇·那楚格道尔吉

奇·那楚格道尔吉简介:男,蒙古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出版系列正高职称,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协会会员,内蒙古作协、民协会员。1957年出生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鄂尔多斯市文联《阿拉腾甘德尔》杂志副主编,1974年参加工作。1976年开始文学创作。在国内外蒙文刊物上发表过几百首诗歌、散文、小说和报告文学。1996年出版发行个人诗集《遥远的故乡》,2006年出版长篇小说《梦醒大漠》,2010年出版《奇·那楚格道尔吉小说选》、《奇·那楚格道尔吉诗歌选》、《鄂尔多斯蒙古族葬礼文化》等书。1996年获自治区文学“索龙嘎”奖,同年获得“功勋编辑奖”。2006年获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

二、名誉主席:莫·哈斯巴根、曹纳木、玛格斯尔扎布

三、副主席:王文俊、孟克图雅、特木尔巴特尔、哈斯朝鲁

(1)王文俊简介: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党员。

1985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建筑学校。

1985年8月——1995年2月,在伊盟建筑设计院工作,期间任职生产技术科科长,建业公司经理。

1995年3月——1996年3月,伊盟第二建筑公司副总经理。

1996年4月——至今,伊盟兴东建筑公司董事长。

1999年7月——至今,响沙湾旅游集团董事长。

(2)孟克图雅简介:女,蒙古族,1969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学高级教师(2004年),翻译副高(副译审)(2010年),199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至2004年4月在杭锦旗蒙中工作,2000年任副校长。

2004年4月到杭锦旗民族事务局任副主任,2007.6月任语委主任。

2011年3月至今任杭锦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3)特木尔巴特尔简介:男,蒙古族,1959年5月出生,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

1978年9月——1982年7月,在内蒙古大学蒙文系学习,获文学学士学位。1982年8月至今,在鄂尔多斯市民委从事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古籍办主任,副译审。

(4)哈斯朝鲁简介:男,蒙古族、1964年2月出生,乌审旗沙尔利苏木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81年参加工作。先任东胜区民族事务局支部书记、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学艺术研究会副主席。

1981——1987年在乌审旗蒙三中教书;1987年——1991年在内蒙古师范大学蒙古语言文学系学习;1991——1992年在乌审旗沙尔利中学教书;1992——1995年在伊盟科技信息报社工作;1995到至今在东胜区民族事务局工作。先后在自治区、盟、市级报刊上发表300多首诗歌、20多篇散文、50多篇论文和500多篇其它作品。

四、秘书长:其乐木格

五、理事:哈斯朝克图、金花、巴图吉日嘎拉、乌云达来、策·哈斯朝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鄂尔多斯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鄂尔多斯市旗区民间文艺工作协会和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市委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民族文化大市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内蒙古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于民族、立足于本土、立足于传统,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致力于发展和繁荣我市民间文艺事业与产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法文明、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及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推动民族文化大市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对会员及民间文艺工作者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及业务指导责。

第五条 本会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以广泛团结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加强会员道德修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的民间文化活动与交流,全面实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支持民间文化产业发展,做好民间文化搜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教学和传播。

第八条 本会积极培养优秀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化活动,并以命名优秀民间文艺家、建立民间文艺之乡与民间文化传承基地、民间文化保护基地,创办民间文化期刊,举办各种博览会、艺术节,通过多种形式,促进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九条 本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比赛活动,对重要的民间文艺成果及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本会积极与市外民间文艺团体、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家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弘扬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贡献力量。致力于促进国际民间文化交流,增进同有关国家民间文化艺术组织、机构、民间文艺家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全市性产业系统文联所属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民间文化学术团体,经申请并由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者,若赞成本会章程、本人申请,经旗区文联推荐,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名誉,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